公告本系106學年度一般安全教育訓練實施事宜

  • 2017-09-01
  • 林建村
國立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106)森字第099號
 
主旨:公告本系106學年度一般安全教育訓練實施事宜。
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項及第3項。
二、本系環境安全衛生小組第7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訓練內容:本系106學年度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辦理時間:自106年10月2日起至106年10月17日止,每日中午12時20分至1時20分。
三、辦理地點:森林館二樓會議室。
四、課程內容及辦理時間:
課程內容              辦理時間
實驗室安全衛生           10月02日、06日、13日
危害通識課程            10月03日、11日、16日
臺大環保暨安衛緊急應變計畫     10月05日、12日、17日
綜合測驗              於第三次課程完成時實施
(以上各課程於3個時段中選擇1個時段上課)
五、參加人員:
1. 凡於106學年度入學(含保留學籍或於入學時即辦理休學而於106學年度復學者)之本系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且有申請「研究生獎勵金」或支領本校各類費用者(含出差費、臨時工資)。
2. 已申請「研究生獎勵金」或支領本校各類費用者(含出差費、臨時工資),但未曾參加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3. 各實驗室所聘之博士後研究員、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以及工讀生等若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者。
六、本課程採登記方式辦理,受訓練學生須於上課前完成登記。登記時間為106年9月25日起至105年9月29日止,登記地點:森林館2樓系辦公室。
七、訓練要求:每位參加學生皆須完成「實驗室安全衛生」、「危害通識課程」,「臺大環保暨安衛緊急應變計畫」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總課程時數為3小時),並通過綜合測驗。未通過綜合測驗者,須重新完成前述三次課程並再次參加測驗。
八、其他規定:說明五所列之人員,須於完成所規定之相關環安衛教育訓練課程後,方得核發研究生助學金或相關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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