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考核(博士班)

  • 2014-11-26
  • 林建村

● 資格考核前置作業

▲ 選定指導教授

◆ 於第1學年結束前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 填寫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內含學生聲明書),送系辦公室登記。

▲ 組織諮詢委員會

◆ 於第1學年結束前由研究生之指導教授成立諮詢委員會。

◆ 諮詢委員會由校內外相關領人員組成,人數不得少於3人

◆ 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委員會召集人。

◆ 諮詢委員會須具有「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5條第2款所規定之資格。

◆ 諮詢委員會成立後,由指導教授將諮詢委員資料表諮詢委員名單送系辦公室備查。諮詢委員會之成員若有變更,亦需將修正後之諮詢委員名單及諮詢委員資料表送系辦公室備查。

◆ 諮詢委員會之會議記錄由研究生之指導教授保管,影本送系辦公室備查。

▲ 修習課程及進度

◆ 須第1學年結束前,提送所需修習課程與進度至諮詢委員會審查。

◆ 審查得以會議或書面方式實施。

◆ 由指導教授將所需修習課程與進度送系辦公室備查。修習課程與進度若需修改,須經諮詢委員會同意並送系辦公室備查。

◆ 提出博士論文研究計劃

○ 須於第7學期結束前提出。

○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須經諮詢委員會同意,修改時亦同。

○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經諮詢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將研究計畫書及研究計畫審核表提送系辦公室備查。

 

● 資格考試

▲ 考試時間

◆ 資格考試每學期辦理一次。

◆ 於本系所指定之日期內由指導教授自行辦理。(本系第245次系務會議決議)

▲ 申請資格考試

◆ 填寫資格考試申請表(指導教授及受考人皆須簽章)。

◆ 考試委員由研究生之諮詢委員會委員3至5人組成

◆ 於本系所指定之日期內申請,並由指導教授辦理筆試及口試。(本系第245次系務會議決議)

▲ 考試方式

◆ 包括筆試及口試:

○ 筆試:由考試委員就博士學位候選人應知之基本知識出題考試。

○ 口試:由博士學位候選人就論文相關成果及研究向考試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由委員口試。

○ 筆試及口試分別評分,皆需達到本校研究生之及格分數標準以上方得通過資格考試。(本系第245次系務會議決議)

◆ 筆試之試題由該考生之考試委員會召集人統籌,試題須彌封,於筆試時交付考生作答。

◆ 於筆試及口試結束後,將下列資料送系辦公室備查:

○ 筆試試題。

○ 筆試試卷。

資格考試紀錄表(需由所有考試委員簽名)。

 

● 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要項

▲ 完成諮詢委員會所指定修習之所有課程且成績及格。

▲ 提出博士論文研究計畫並經研究生諮詢委員會同意。

外語能力鑑定合格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

 

● 送交資格考核結果

  由指導教授填寫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成績表,並檢附相關附件送系辦公室備查。

▲  相關附件如下:

◆ 歷年成績單。

◆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書及研究計畫審核表

外語能力鑑定證明

資格考試紀錄表、筆試試題及試卷。

◆ 經系辦公室審核相關資確認符合博士候選人資格者,由系辦公室送交教務處登錄,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 注意事項

▲ 資格考核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1學年結束前應成立研究生諮詢委員會及提送所需修習課程與進度。(修習課程與進度須包含本系博士班必修課程)

第7學期結束前應提出博士論文研究計劃。

▲ 博士班研究生須外語能力鑑定合格。

以一般生身分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不得兼職,如須兼職,1、2年級以參與經本系同意之研究計劃為限,3年級(含)以上以不超過每週20小時為限,且其工作性質須與主修課程及研究工作相近,並應於每學期初向諮詢委員會及系主任報備。3年級(含)以上且通過資格考試之研究生,得擔任專職工作,須將工作性質提請諮詢委員會及系主任審查,確認其與主修課程及研究工作性質相近,獲得同意後始得專職職。(參見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博士班招生規定)

 

相關規定

  國立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博士班必修課程

  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博士學位考核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博士班招生規定
▲ 國立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學位論文品質與管考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