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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

一、設立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

二、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另推選專任副教授以上職級教師十名(不含該年度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組成之,其中教授職級名額七名,副教授職級名額三名。

三、執掌:審查本系教師之新(改)聘、聘期、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及教授休假研究之審議暨依法令應經本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四、新(改)聘、不續聘、停聘、解聘,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及教授休假研究由本委員會同職級(含)以上教師委員審議之。

五、教師之升等由本委員會高一職級以上教師之委員評審之。

六、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且經出席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教師之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議決,應經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

七、本委員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